Page 32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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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公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扶养老人的义务,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五
是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分割遗产时要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六是在法定继承中,同一
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
当予以照顾;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
分;七是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设立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3.权利和义务相一致。(1)尽了抚养义务的姻亲可享受继承权,不但享有继承权,而且是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有的公民虽不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如果他对被继承人尽
抚养义务较多,依法也可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3)在遗产的分配上,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对
被继承人生前所尽抚养义务的大小也可以不均等,尽义务多的,可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可
少分遗产,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义务的,可不分给遗产;(4)在有遗赠抚养协议时,抚养人按
照协议尽了抚养义务的,有权取得遗赠;抚养人不履行协议不尽抚养义务的,不得享有受遗赠
的权利;(5)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6)遗嘱继承或遗赠
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
其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权利。
4.正确处理承诉时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关于“继承权提取诉讼的期限为
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再
提起诉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
继承,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规
定执行。1950~1999年,全地区审判机关共审理一审继承案3296件。
附:
房屋继承案
毕节县向某某、叶某某为妯娌关系,双方争执之三列两间七柱草木结构房,位于毕节县燕
子口区亮岩中街,为其公婆宁某某、宁某某夫妇所造。宁氏夫妇生有三子一女,向某某系宁某
某长子宁某某之妻,叶某某系宁某某三子宁某某之妻。宁某某、宁某某夫妇分别于1929年、1946
年亡故。1988年12月,向某某以要求继承祖遗房屋为由起诉到毕节县法院。毕节县法院审理认
为:宁某某死亡后发生继承已达43年之久,已超过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对向提出继承的理
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向不服,上诉到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地区中级人
民法院在审理后,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
讼。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7条的规定,“继承
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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