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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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婚诉讼案时,从以下方面妥善处理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一是处理哺乳期子女
抚养的争议。审判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即不允
许男方争相抚养,也不允许女方故意推卸抚养责任。贯彻执行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关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
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的规定,处理哺乳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
般坚持以随哺乳母亲抚养的原则作判。二是处理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争议。审判机关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1984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
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关于父母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
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把握以下几点处理哺乳期后
的子女抚养问题:对未满10周岁的子女,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对子
女过去的抚养教育的实际状况和感情状况,父母各自的思想和品德情况,父母各自的抚养条件
等,选择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对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因其已具有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父母离婚后,其愿意随父或随母生活,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由其自己作出抉择。
人民法院一般尊重其意愿。离婚时,男女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在保护子女
利益的前提下,对已作了绝育手术的或再婚有困难的当事人当予以照顾。三是确定子女生活和
教育费负担。审判机关贯彻执行1950年1月国家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关
于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的规定,第21条关于离婚后,女方抚
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处理离婚诉讼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在一般情
况下,男方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应多承担一些义务。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
制委员会作出《就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强调在国内目前一般的情况下,女方的
经济能力不如男方,在义务上还不能与男方完全平等,所以男方在经济上应多负担一些。如女
方的经济情况确比男方充裕时,也可负担较男方为多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可偿还共同生
活时所负担的债务。审判机关审判离婚诉讼案件,贯彻195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198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第一款关于离婚
时,男女双方对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判决处理,关于给付的
期限,一般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或者到子女年满18岁为止。抚养费的数额多少,一般根据当
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能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
准,也不应和父母的生活水平相差过于悬殊。给付办法,根据父母从事的职业而定。有条件的
可一次性给付的规定。审判机关贯彻执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关于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
原定数额的请求”的规定;1980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0条第2款“关于子女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
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拟定《关于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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