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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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2)对解除收养关系诉讼案件的审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养父母发
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疾病;养父母将养子女抚养长成年后,双方关系恶化,
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不正常生活确实不利而提出解除收养关系。1991年,审判机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84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91年后按收养法审理以上要求解除收
养诉讼案。对前者要求解除关系,在人民法院查明解除理由,听取被收养人意见后,根据有利
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下,决定是否解除,对第二种解除诉求,一般不予解除。对第三种解
除诉求,在一方坚持要求解除的情况下,一般准予解除。在解除关系时,如养父母已丧失劳动
能力,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
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的,属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应补偿,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
系的,一般不予补偿。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养人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恢
复,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时终止。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在解除收养
关系后,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1950~1990年,
全地区共受理家庭经济纠纷案2.41万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17.4%。
审判继承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先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继承
权作出相应规定。195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年制定颁发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1963年,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执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
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85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均为审判机
关审判因继承产生的纠纷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审判机关在审判继承纠纷案件时主要注重
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男女享有平等继承的原则。一是公民财产继承权的有无与性别没有关系,
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二是在法定继承权中,继承人遗产的份额,不因男女性别不同而有差
别。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管是男是女,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三是在法定继承中,
以法定继承顺序,适合于男子的,同样适合于女子;适合父系的,同样适合于母系。四是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如因一方死亡发生继承,除另有约定外,将遗
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然后再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男女任何一方死亡都一样,决不因性别
不同而有区别;五是配偶一方死亡,继承的一方有权自行处分其继承所得,任何人都不得以性
别不同而加以干涉。男方可继承女方的遗产再婚,女方可继承男方的遗产再婚。六是有代位继
承的晚辈直系亲属,凡是父系继承人有权代位继承,母系继承人也有权代位继承,七是夫妻双
方都有按照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平等权利,对于夫妻共同
财产,丈夫有权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妻子也有权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2.养老育幼。切实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利益权利。一是有抚养能力和抚
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抚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用遗嘱取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
承人没有遗嘱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给其遗产;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
继承人生前所尽抚养义务较多,应当适当分给其遗产;三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
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四是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组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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