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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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重细致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一是一方系现役革命军人,军人家庭有通信关系,其配偶提出离
婚,经革命军人本人同意;二是处理革命军人离婚案件时,与革命军人所在部队的团以上政治机
关取得联系,并尊重其意见;三是女方在生活、生产上有困难,设法帮助解决,婆媳分家而提出
离婚的,做好工作,使婆媳关系重新和好;四是革命军人已离家多年,其妻已经改嫁,或已生育
儿女,现革命军人复员,请求恢复夫妻关系时,如其妻愿意恢复,则准其恢复;五是对重婚通奸
的,以破坏军婚处理。196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1962〕法刑字第110号通知,对处理军人
婚姻案件作出指示和规定,要求各级审判机关:一是今后收到这类案件时,应尽速处理,不得长
期拖延,更不得拒绝受理;二是提高审理军人婚姻案件的质量,今后此类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
审理;三是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干部群众进行拥军优属的爱国主义教育;四是各高、中级
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即对本地区法院办理有关军人婚姻问题案件,从处理的政策和工作方法等
方面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1962年8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人民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讨论部署检查审判军人婚姻问题案件的工作,并组织人员对毕节、黔
西县人民法院处理军人婚姻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审判机关检查总结处理军人婚姻案件的工作情
况,讨论今后工作思路和方法。1980年9月10日,国家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80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军政治部制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现役军人提
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
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审判
机关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国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军总政治部的暂行
规定,审理判决军人婚姻案件。1984年,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
题的意见》,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25条规
定处理;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教育原告
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做工作和调解,
仍然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
想工作,准予离婚。
(8)审判夫妻一方患精神病或生理缺陷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审判机关根据婚姻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①审判一方患精神病,对方提出离婚案。对婚前隐瞒病情,婚后久治不
愈;婚后患病,经多方医治不能治愈,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在准予离
婚前,由患者的配偶、亲属和有关单位,安排好患者生活、治疗等问题。②审理因一方生理缺
陷和其他疾病的离婚案件。20世纪50~70年代,审判机关对一方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
的,或患有麻风等症,致使夫妻关系不能维持,经调查属实后,一般作离婚处理。1989年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
意见》: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
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9)审判离婚案件中财物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分三方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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