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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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
此,法律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历史结束。
(4)审判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自1950年起,审判机关开始受理由第三者插足引
起的离婚案件,一般处男重于处女。20世纪50~70年代,审判机关审理一方喜新厌旧提出离婚
案件,或因当事人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提出的离婚案件,对道德败坏、喜新厌旧、乱
搞两性关系的当事人和第三者,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有单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
分,促使原夫妻和好,对一方有其他的不正当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
活的,作判决离婚处理。对其中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按通奸罪或妨碍婚姻家庭罪判处。1981
年1月,国家颁布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问题作出相应的法律条文
规定。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
判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提出相应的意见。审判机关在审理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
件时,首先注重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
一方,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方谅解,郑重做好调解工作,即使调解无
效,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激化
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给予判决离婚。1989年11月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
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过错方仍
坚持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
的,判决离婚。1990~2002年,区内审判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
院有关司法解释,审判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对那些有过错而又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
案件,尤其是原告喜新厌旧、道德败坏而又坚持离婚的案件,在审理中分清是非责任,坚持道
德与法律的统一,作出判决。对那些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而坚持离婚的当事人,坚持进行严肃
批评教育,揭露其腐朽思想,如其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建议或提请有关组织和部门
给予相应的处理。在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时,做到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审判干部离婚案。1951年,审判机关根据贵州省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刑事民事案件及
行政业务问题》中有关干部离婚的规定,审判干部离婚诉讼案。一是干部离婚,应经行政领导
批准,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二是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如对方不在同一地,原则上
移送到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也可委托对方所在地法院传讯对方,以作裁判基础。专区机
关干部的离婚诉讼,由省人民法院分院受理;县机关干部的离婚诉讼,由县人民法院受理。是
年,贵州省人民法院对审理干部离婚诉讼案件作出补充规定:干部请求离婚,应根据婚姻法的
规定处理;南下干部请求离婚,一般应由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判机关依据上述规定,
对干部提出的离婚案件作出具体判决。20世纪50~60年代,审判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和上级司法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坚持主动与妇联、当事人所在单位及
有关部门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执行回避制度,当事人申请回避时,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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