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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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2003~2011年毕节地区民商事审判情况统计

                               全区人民法院(万件)                                中级人民法院(件)
                   年份        受理民商事         审结民商事         受理民商事         受理民商事         审结民商事        审结民商事

                              一审案件          一审案件          一审案件          二审案件          一审案件         二审案件
                   2003          1.92          1.88                       905                         902
                   2004          1.6           1.57                 907                        890

                   2005          1.31          1.28                 936                        722
                   2006          1.19          1.15                1058                        970

                   2007          1.26          1.19          162          858           146           779
                   2008          1.31          1.24          140          1258          100          1257

                   2009          1.45          1.34          119          1669           94          1655
                   2010          1.41          1.39          111          1354           91          1354

                   2011          1.32          1.29          28           1151           28          1151


                   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1950年1~5月,审判机关根据婚姻家庭纠纷案产生的实际及人们长期

              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约定俗成的良好道德规范,审判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1950年5月起,审判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判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1950~2002年,审判机关共受理一审
              婚姻家庭纠纷案7.28万件,占各类一审民事案件数的52.74%,其中受理一审离婚案4.87万件,占受

              理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的66.92%,其他一审家庭纠纷案2.41件,占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的33.07%。
                   1.审判离婚案件。1951年11月,贵州省人民法院召开省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要求大张旗

              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执行陪审制度,做好对婚姻家
              庭纠纷案件的审判。12月,贵州省人民法院毕节分院召开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司法会议,并制发
              《关于司法工作如何配合妇女运动问题的指示》,要求审判机关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

              执行婚姻法的检查,结合检查公开审判有教育作用的婚姻案件,从法律角度宣传婚姻法规,威
              宁县人民法院派干部到婚姻家庭纠纷发案率较高的城关区10个居委会及村寨蹲点,利用群众进

              夜校、识字班、文化室学习的机会,向群众宣传婚姻法,结合婚姻家庭实际,给群众提供法律
              咨询,并帮助基层单位设立调解组织,帮助其调解民间纠纷。1952年7月20日,贵州省人民法院
              毕节分院在全专区推广威宁县人民法院的做法,要求各县人民法院做好对婚姻法的宣传。织金

              县人民法院在检查总结贯彻实施婚姻法过程中,发现本院审判员廖志良在1952年1月审理陈么娥
              诉彭凤远离婚案时,判未满3个月的女孩由陈么娥抚养,以不告为由,不判彭凤远给陈抚养费。

              离婚后,陈处于哺乳期,无人雇用,陈么娥母女生活无着,陈含泪忍痛以旧币5000元(折新币
              0.5元)将女孩出卖,自己受雇于他人当保姆度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对廖志良进行严肃的批评教

              育,要求全体审判人员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错误。11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开展一个大规模宣
              传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的决定。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

              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在全国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检查婚姻执行情况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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