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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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年,决定执行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3年、故
意杀人罪判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判
处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故意杀人罪判5年、决定执行6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顾晓东12年,剥夺
政治权利3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2年,故意杀人罪判3年,决定执行
4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2年、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决定执行4年;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2年、故意伤害罪判3年,决定执行4年。以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故意伤害罪判3年,决定执行4年。以参加黑社会组织
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2年,故意伤害罪判3年、抢劫罪判3年,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7年,
处罚金1000元。以包庇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刘某某3年、王某某3年、李某某3年、孙某
某2年、陈某某2年、陈某某、沈某某1年零6个月。黄某某、窦某某免予刑事处分。以窝藏罪判
处王某某、潘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3年、肖某某1年。判处毛某某赔偿刘某某之父刘大成及亲
属、聂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丧葬费、赡养费、抚育费1万元,赔偿刘某某医药费5000
元。判处吴某某赔偿刘某某之父刘某某及亲属、聂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丧葬费、赡
养费、抚育费1万元,刘某某医药费2000元人民币。判处王某某赔偿刘大成等人丧葬费、赡养
费、抚育费人民币8000元,赔偿刘某某医药费累计人民币2000元。判处刘某某、李某某、林某
某、周某某各赔偿刘某某等人丧葬费、赡养费、抚育费人民币6000元、赔偿刘某某医药费等人
民币2000元。判处赵某某赔偿熊某某之父熊某某、范某某人民币8000元、顾某某赔偿熊某某、范
某某人民币6000元,顾某某、唐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各赔偿熊某某、范某某人民币1000元。判
决宣判后,王某某等人不服,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组成合议庭对王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的判决第三、四、五项和八至十一项判决,判处吴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林某
某有期徒刑17年。王某某20年、刘某某12年、李某某10年、林某某12年、周某某6年、顾某某12
年、顾某某8年、王某某3年、李某某3年、王某某3年、潘某某3年、罗某某3年、彭某某4年、秦
某某4年、唐某某4年、刘某某4年、陈某某3年、刘某某3年、孙某某2年、陈某某2年、陈某某、
沈某某1年零6个月,肖某某1年;黄某某、窦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累计33
年,决定执行20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追缴所偷税款350217.53元;判处毛某某死刑,缓期2年
执行;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审判涉及少数民族人士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机关根据辖区多民族杂
居,经济文化落后的实际,在审判涉及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时,坚持在宪法、法律及民族政策的
规定范围内,根据上级有关指示,采取一些特殊办法和灵活措施,照顾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
在保证办案质量、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下,遵循放宽一点的原则做好对
涉及少数民族人士的刑事案件的审判。1950~2002年,审判机关共受理审判涉及少数民族的刑事
17536件,占总受理审判案件的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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