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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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公布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判机关执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坚持以夫
              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界限决定是否判决离婚或判决不准予离婚。同时,应考虑子女的利益和社会影

              响。若夫妻双方之间充满厌恶、苦恼、悲伤、绝望,应视为感情破裂,可判决离婚。1989年11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见》,审判机关按照意见关于“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
              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

              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审理判决因包办、买卖而引起的离婚案件。
                   (2)审理因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1950年,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
              关规定,审判由重婚纳妾引起的离婚案件。1950年起,审判机关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有关婚

              姻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纳妾,一般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
              其他合法要求时,接受并办理。是年10月起,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婚案件的处

              理原则》规定,审判重婚、纳妾引起的案件。1952年12月,贵州省人民法院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
              制委员会以上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判处重婚、纳妾离婚案的意见,强调在婚姻法施行前发生的一
              夫多妻,如果相安无事,一般可不告不理;如果发生离婚诉讼,在民事上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是妻中之一,或妻的全体自动向男方请求离婚,不管是前妻或后妻,也不管有其他理由,均以
              判准。二是夫向妻中之一请求离婚,如被请求者表示不同意的,应判准离婚。三是夫妻中之一请

              求离婚,被请求者不同意,如果被请求的是前妻,无其他正当理由,一般不应判离。如被请求者
              是后妻,一般要判离婚。但根据一般情况分析,认为前妻的婚姻不能坚持,而后妻的婚姻可以坚

              持时,也可以离大不离小,离前不离后。四是前妻要求夫与后妻离婚,一般可判离;后妻要求夫
              与前妻离婚,一般不应判离。如有前款后段的情况,也应比照办理。五是如果根据具体情况前妻

              后妻都不能判离的(如前妻不离婚,也不具备其他离婚原则,而后妻又在怀孕期内等),也可暂
              时不判离。六是在婚姻法施行后形成的一夫多妻,一律离后不离前。旋即,审判机关根据以上意
              见,具体判决由重婚、纳妾引起的离婚案件。1959~1961年,国家出现因严重自然灾害所导致的经

              济困难,区内一部分妇女外流他乡,与有妇之夫结婚,造成重婚的婚姻关系,由此亦生出一些重
              婚而引起的离婚诉讼案。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

              意见(修正稿)》作出对于重婚行为根据重婚的原因、情节、后果作出适当处理的原则规定:凡
              是由于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而与他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罪处理,但应进行批评教育。对
              于重婚问题的处理,既要维持法律的严肃性,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基础的好坏、重婚时间的长

              短,有无子女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对原来夫妻感情还好,并有恢复和好可能的,尽量做调解工
              作,争取与原配偶和好。如原夫妻感情不好,女方不愿回去的;或外出时间长,与后夫感情好,

              而且已生儿育女的,经动员教育无效,可以说服原夫同意离婚。但对基于剥削阶级腐化思想而重
              婚、纳妾者,为骗取钱财重婚而屡教不改的,应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并解除其非法婚姻。审判

              机关严格按以上规定,审判处理在自然灾害情况下造成严重生活困难而产生的重婚所导致的离婚
              诉讼问题。1980年,国家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坚持和强调严禁重婚、
              纳妾。审判机关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规定,对于因被拐卖而形成的重婚所导致的离婚诉讼和因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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