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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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附:
                                                杀妻、灭子、纵火案


                 杨某某,男,1932年生,苗族,纳雍县建新河乡人,农民。杨某某由父母包办同王某某结
            婚。婚后夫妻不睦,经常吵打。杨怀疑王有外遇,矛盾日益加深。1959年6月11日下午,杨在外

            干活回家,与王发生吵打,杨除以拳脚打踢王外,还用镰刀背毒打王,致王全身青肿。王跑到
            其婆母聂某某家躲,杨追至聂某某家打王。经他人劝说,二人回家。是日晚半夜时分,王因挨

            打不服骂杨,并踢杨一脚。杨随即拿凳子猛砸王的头部,再对王进行拳打脚踢,王即毙命。旋
            即,将王的尸体和年仅1岁半的儿子关在屋内,点燃公社放在其家里的麦草,关门外逃。大火烧
            毁其房屋,1岁半儿子被活活烧死,王某某尸体被烧焦,并烧死集体耕牛1头,烧毁集体小麦1500

            斤。之后,公安机关将外逃的杨某某缉拿归案。
                 经审理,纳雍县人民法院以杀人纵火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杨某某不

            服,上诉至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9年11月8日,毕节专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节 审判民事案件




                 1950~1957年,审判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及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审理判决民事纠纷诉讼案件。此期间,审判机关共审理各类一
            审民事纠纷案1273件,占1950~2002年各类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8.82%。1958~1965年,区内所产生

            的民事纠纷案件呈大起大落趋势。此期间,审判机关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纠纷案1.34万余件,占
            1950~2002年受理案件的9.74%。1966年5月,开展“文化大革命”,地区及各县革委会保卫部一般不
            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973年,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县人民法院先后恢复,逐步恢复受理和审

            判各类一审民事纠纷案件。1966~1976年,审判机关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1.01万件,占1950~2002
            年受理案件类数的7.29%。自1986年起,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贯彻实

            施后来颁布的新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规范各类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1977~2002年,审判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10.23万件,占1950~2002年受理案件数的74.14%。
                 2003~2011年,全区法院根据社会转型期民商事案件特点,妥善处理民事纠纷,防止家庭

            内部矛盾激化,审理大量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合法
            权益,促进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优先审理涉及“三农”案件,保护农民合法

            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加强对全区突出的煤炭资源采矿
            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案件审理,促进全区能源建设。及时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保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规范。依法审理房地产开发纠纷,及时调处房地产经营利益
            冲突。加强商标侵权等新类型案件审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建
            设。积极保护金融债权,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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