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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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服,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1〕刑上字第611
号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文某
某的上诉,维持原判。1991年4月2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李某某执行死刑。
审判抢劫、盗窃案 据统计,1950~2002年,全地区审判机关共审判抢劫、盗窃案40569
件,年均765.5件。
附:
聂某某、罗某某等12人盗窃牛马案
聂某某,男,1953年生,汉族,不识字,贵州省毕节县人,住海子街区田坝乡林家湾生产队;
罗某某,男,1955年生,汉族,初小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母享区平桥乡海子生产队。
陈某某,男,1954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毕节县人,住林口区大银乡黄塘大队大水沟生产队。
陈某某,男,1960年生,毕节县人,住址同前。陈某某,男,1938年生,汉族,初小文化,毕节县
人,住址同前。王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毕节县人,住林口区大银乡黄塘大队毛
稗洞生产队。刘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毕节县人,住林口区大银乡石营大队刘家
寨生产队。朱某某,男,1947年生,汉族,初小文化,毕节县人,住林口区大银乡黄塘大队养仰天
窝生产队。祝某某,男,196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毕节县人,住林口区大银乡石营大队岩口
生产队。聂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高小文化,毕节县人,住林口区大银乡新峰大队长沟生产
队。胡某某,男,196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毕节县人,住林口区大银乡新峰大队麻塘生产队。
1981~1984年,聂某某1人或分别伙同罗某某、肖某某、罗某某、罗某某之三弟、陈某某、韩某某
父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陈某某、聂某某、马某某、罗某某等先后偷盗
马42匹、牛12头,除3头牛和3匹马被失主追回外,其余均被聂某某及其同伙变卖分赃。罗某某除参加
聂某某作案外,独自一人或参与陈某某偷盗马5匹变卖分赃。陈某某除参与聂某某、罗某某作案外,
伙同陈某某等偷盗马3匹、牛1头,除两匹马被失主追回,其余拒牛马各一头(匹)被陈某某等变卖分
赃。陈某某除参与聂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作案外,分别伙同陇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刘
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范某某、聂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等偷盗牛7头、马7匹、猪1头。除1头牛、2
匹马被失主追回外,其余被陈某某及其同伙变卖分赃。陈某某除参与聂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作案
外,还先后收买姚某某、吴某某、吴某某、陇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吉某某、刘某某、祝某某、祝
某某、祝某某等偷盗来的马5匹、牛4头,转手倒卖,从中谋利。王某某除参与陈某某等作案外,还分
别伙同吴某某、陇某某、刘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聂某某、范某某、苏某某、宋某某、杨
某某、杨某某等偷盗牛5头、马2匹。除4头牛、2匹马被失主追回或公安派出所清回外,1头牛被王某某
与吴某某、陇某某变卖分赃。刘某某除参与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作案外,还和张某某等收买艾
显才、艾祖香偷盗的1匹马转手倒卖获利。范某某除参与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作案外,还伙同陇
某某、吉某某偷马1匹,后被失主发现追回。祝某某除参与陈某某作案外,同曹某某、曹某某、曹某
某、祝某某偷牛2头变卖后分赃。胡某某参与范某某、宋某某偷盗大坡小学教师宿舍,盗得被子1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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