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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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附:
                                                       贩卖毒品案


                   尹某某,男,1952年3月8日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无业,住云南省潞西县公安局宿舍;陈某某,
              男,1955年9月3日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水箐镇中营村中营组。赵某某,女,1956年6月29日

              生,毕节市人,汉族,农民,住毕节市水箐镇中营村中营组。邹某某,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
              高中文化,贵州毕节市人,原系毕节市三板桥办事处综治办主任,住毕节市威宁路9~10号。

                   1996年9月初,尹某某从云南瑞丽携带海洛因171克到毕节,找邹某某,邹携带0.02厘样品
              到阳山公园找买主联系出售,因错过交货时间而未成交,将海洛因交还给尹某某。此后,尹某
              某在毕节期间结识陈某某,通过陈某某认识赵某某、陈某某,尹提出要求陆帮助联系出售海洛

              因,经陆介绍,将海洛因卖给王某某,约定16日在赵某某租佃的屋内交货,16日,正当尹某某
              在赵某某、陈某某交货给王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海洛因151克。经贵州省公安厅

              鉴定,海洛因含量为37.14%。
                   1997年7月2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尹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邹某
              某贩毒案后,作出判决:判处尹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

              行,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8年。判决宣判后,尹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邹某某不服,向贵州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7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黔刑经济字第181号
              判决书,判处尹某某、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

              权利3年,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8年。



                   审判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1966年,毕节专区审判机关开始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是年,受理13件,均审结。1973~1981年,审判机关共受理拐卖儿童案39件,平均每年4.33件。
              从1982年开始,受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逐年上升,且多为团伙作案。是年,审判机关

              共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91件。1987年,全地区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229起,抓获犯罪分子268
              人,其中逮捕161人,作其他处理107人。次年,各县成立打击拐卖妇女、盗抢儿童办公室,从

              政法各部门抽调人员赴10多个省市开展调查,获取证据,依法逮捕犯罪分子650名。是年2月,
              《贵州日报》刊登《纳雍县被拐卖妇女达30多人》一文,引起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领
              导重视,要求纳雍县认真查处。中共纳雍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

              妇联抽出15人组成调查组外出调查。次年,各县成立打击拐卖妇女盗抢儿童办公室,从政府各
              部门抽调人员赴10多个省市开展调查,获取证据,依法逮捕犯罪分子650名。

                   1983年9月后,审判机关贯彻实施《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
              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到判处

              死刑。1984年3月,审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拐卖人
              口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认定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1.拐卖妇女、儿童15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不满15人,手段特别恶劣的;2.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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