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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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幼女案2489件,年均355.6件。
附:
12人抢劫强奸案
李某某,男,1979年生,水城县人,文盲。李某某,又名李真才,男,1976年生,初小文
化;李某某,男,1966年生,初中文化。李某某,男,1977年生,文盲。李某某,男,1978年
生,文盲;王某某,男,1972年生,初小文化;李某某,男,1979年生,初小文化。龙某某,
男,1978年生,文盲。文某某,男,1970年生,初中文化。以上9人均住水城县钟山区二塘乡大
庆村。龙某某,男,赫章县人,初小文化,住姑妈区珠市乡。
1988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李某某在赫章县本村路边对行人进行抢劫,抢走许家岩孟某某的
现金50余元,孟反抗被打伤。7月,李某某同文某某、李某某手持火管枪、斧头等凶器在二塘乡冶
炼厂后山上,抢劫一个砍柴人,将其身上的现金、手表抢走。10月,李某某、李某某、龙某某在赵
某某的邀约下,手持弯刀等凶器,冲进李发平家,赵某某用斧头打烂李家火炉,抢走床单一床,鸡
一只(赵某某被追捕时逃跑被击毙)。同月,李某某、李某某在大庆村学校门口持刀拦路抢劫,兴
发区孟某某路过此地,被李某某打了两棒,并抢了孟的手表和衣物。是年11月11日,本村女青年王
某某在村外遇到李某某,李拦住王某某,要和她发生性关系,王不同意,李某某把王拉下土坎,
对王施行强奸。同月13日下午光华区雉街的妇女文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11人经过大庆
时,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冲出将这些人打散,4人分别拉住上述4人中的1人,对其
实施强奸。16日晚,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9人,偷文正福的鸡3只杀吃,共同喝酒。此后连夜
赶到许家岩,路遇杨贵桥,李某某打伤杨贵桥,杨从身上拿出4元钱交给李某某,才得放行。接着
在途中,李某某又抢了周元富的两块电子表和1件衣服。19日晚,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
某、龙某某等人砸烂陈学友的商店,抢走电池、香槟酒等物。12月11日下午,威宁县艾家坪的妇女
田维芳和两个女青年李某某、秦某某经过大庆时,被李某某、李某某拦住,赶走田某某,分别将李
某某、秦某某接到隐蔽处使用暴力将二人强奸。从1988年1月,除上述犯罪外,李某某等人在大庆村
则泥冲抢劫了许六举、翟朝宣、夏林、孔祥华、钟老么等10余户人家的现金、耕牛等。
1988年12月18日~1989年1月6日,李某某等人先后被拘捕。1990年6月,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在经过对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
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李某
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奸罪判处7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龙正中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龙某某有期徒刑15年,
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抢劫罪
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某6年。宣判后,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王某某、李某某、文某某不服,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1990〕刑字第311号裁定书作出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旋即,毕节地区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人员进一步核实,作出维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0〕第61号判决。李某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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