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P. 304

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伙拐卖妇女案作出判决,判处林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
              政治权利3年;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谢某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刘某某

              有期徒刑14年(1年为诈骗徒刑),执行13年;判处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3
              年,判处杨登科管制2年;谢某某、马某某免予刑事处分。宣判后,林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谢

              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不服,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85年6月11日,贵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85)刑上字第302号判决书作出判决:维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

              刑事定性部分,判处林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判处王某某7年;判处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各有期徒刑3年。刘某某以
              拐卖罪判3年,以诈骗罪判1年,决定执行3年。杨某某、马某某、谢某某免予刑事处分。

                   1985年7月11日,黔西县人民法院在接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后,在黔西县城关召
              开公判大会后,对罪犯林某某执行死刑。



              附:
                                                       绑架杀人案

                   张某某,男,汉族,1955年生,初中文化,毕节市人,住毕节市松山路1号附11号。
                   1995年10月,张某某向同学路某某借钱,并请路担保贷款买出租车,遭路拒绝,张因此怀恨

              在心。1996年5月22日上午7时许,张将其使用的贵F10784云雀牌出租车停在路某某之子路某某上
              学必经之路水井坡处。路某某走近车时,张向路某某打招呼,谎称送路上学,将路骗上车后,

              将其打昏。张听见路某某呻吟,将车停下,用匕首把猛击路头部数下,再连杀其胸部、腹部3
              刀,致路死亡后将车开往河官屯方向,寻找藏尸地方,未藏成。后又驾车返毕节市区,寻找藏

              尸地点。次日凌晨1时许,将路的尸体藏于古道路96号院墙门正面路边水沟中。
                   5月30日~6月4日,路分别用驰牌香烟烟盒、锡箔纸给路某某写4封匿名信,恐吓信,索要10
              万元,并在信中规定以钱换人的标志、信号、出租车行驶的路线等,路某某收到匿名信后,向

              公安机关报案。
                   是年6月4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996年8月9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

              开审理张某某绑架杀害路某某案,以故意杀人罪、绑架勒索罪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黔刑核字第118号裁定书作出裁决,判处
              张孝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强奸、轮奸妇女、幼女案 1950~1982年,全地区审判机关共受理强奸、轮奸妇女、幼女

              案1817件,平均每年55件。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从重判决。
                   1983年1月,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的决定》和是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分子的决定》,在全地区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3~1985年,审判机关共审理强
              奸、轮奸妇女、幼女案1614件,年均403.5件。1986~2002年,审判机关共受理强奸、轮奸妇女、



            100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