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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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
            姻制度。195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加贯彻执

            行婚姻法运动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力量,走群众路线及时正确地处理离婚案件。
            是年2~3月间,毕节专区至各县先后建立起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全专区共抽调各级干部7180

            名,经短期培训后,深入到3个县的140个乡273个村开展宣传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
            运动。全专区有79.58万群众接受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据威宁县人民法院检查统计,1951年4月

            ~1953年1月,因婚姻问题遭迫害致死的男女青年31人,其中被杀死、勒死的各5人,被迫跳岩身
            亡的1人,上吊自杀的14人,服毒而死亡的4人,其他非正常死亡2人。
                 1952年全专区因婚姻问题导致69人死亡。审判机关针对区内产生的婚姻问题,审理判决在

            婚姻问题上的涉案犯罪,确保婚姻法在区内有效实施,是年,审判机关共受理各类普通刑事案
            件2666件,其中793件为杀害妇女妨害婚姻的犯罪案。自是年起,在判决离婚案中,强调是否

            有正当理由作为判决的依据,非正当理由不判离婚。其中有把划清夫妻阶级界限为由判决离婚
            的。1958~1962年,全专区管理一审离婚案3618件,其中1962年受理3123件。1963年,审判机关
            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

            意见(修正稿)》,纠正前些年间在离婚案时采用“左”的做法,坚持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的
            原则,处理离婚案件,决定是否判决离婚。从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查清其夫妻关系

            是否可以维持。同时,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社会影响。坚持注重对离婚当事人进行婚姻法
            的宣传教育,从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社会主义建设、有利改善与巩固夫妻关系出发、多

            调解,少判离。1966~1976年,审判机关受理一审离婚案5309件。在此期间,审判案件受到“文
            化大革命”运动的严重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贯彻执行,包

            办、买卖婚姻,早婚、重婚纳妾现象重现,贪图享受、喜新厌旧,草率结婚、离婚现象重现,
            抢婚、拐婚、虐待妇女时有发生。致使离婚案件出现较多不正常现象。1977~1999年,全地区审
            判机关共受理一审离婚案3.15万件,是1950~1976年的1.84倍。

                 (1)审判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案。1950年5月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是年,贵州省人民法院制发《关于处理婚姻案件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规定:结婚由于包

            办、强迫,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感情,致不能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一般可判离婚。同时还对
            处理父母包办子女婚姻,或收养童养媳等问题作出规定。全专区审判机关在受理一审离婚案中,
            均按照以上规定,审理和判决因包办、买卖婚姻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对一般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加

            以改善的婚姻关系,以批评教育的方式,使当事人提高认识,改善夫妻关系。对少数夫妻关系
            十分恶劣,确没有维系夫妻关系的感情基础的离婚案,审判离婚。1979年制发《关于贯彻执行民

            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均对处理包办、买卖婚姻作出相应规定。20世纪60~70年代,审判机关贯
            彻执行以上意见,从以下方面掌握审判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案件:一是包办、买卖婚姻的

            双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确实没有建立感情的,应准予离婚。二是对于虽是包办、买卖婚
            姻,但已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的,一方要求离婚,应根据夫妻关系的
            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判离婚。1981年1月1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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