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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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实现1区1个法庭的目标。1973年,毕节地区恢复地区及各县审判机关建置。恢复重建的人民法
庭配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全地区100个农村区共建立起100个人民法庭,配300名审判
人员。1995年,全地区8县市人民法庭设102个派出人民法庭,配有490名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比
1973年增38.8%。2002年,区内各县市人民法院调整派出人民法庭,将102个派出人民法庭调减
为88个;将490名审判人员调减为314名。
3.法官任命。1998年,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评定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开
展法官等级评定,评出91名审判人员享受法官等级待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贵州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评定蒋天才为三级高级法官,评定龚贤远、陈安忠
等17人为四级高级法官;评定李兆鸿、邓大璋等20人为一级法官;评定唐晓晖、张萍等27人为
二级法官;评定彭星昱、孙歆为三级法官;评定陆川、魏劲、张敏等20人为四级法官,评定张
雄、海岚、余萍等4人为五级法官。此后,按照《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法官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都开展法官等级晋升、选升
工作。截至2002年年底,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共有法官107名。三级高级法官有蒋天才、王建
新、康海明。四级高级法官有龚贤远、龙晨明、周宗华等24人。一级法官有张玉梅、王建斌、
徐宁波等22人。二级法官有唐晓晖、江友福、张敏等23人。三级法官有陆川、魏劲、周艳等16
人。四级法官有薛卫东、余萍、赵娟等14人。五级法官有舒平、殷勇等5人。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制度 审判执行
一 审判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审判管辖。
1.刑事案件管辖。1949年12月1日,毕节专员公署司法科按照国家规定,为二级审判机关,
受理专区所辖各县不服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以及重大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1951~1952年,
毕节专区中级人民法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各县人民法
院管辖一审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案情重大的可向专区中级人民法移送。1954年,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毕节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区内各县人民法院贯彻人民法
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轻微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中的贪污、玩忽职守、侵吞
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受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
他需要经过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经过侦查、预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规定,开展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毕节专区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审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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