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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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护的制度,凡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均告知案件被告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有自主选择律师为
自己辩护的权利和自己本身陈述案件的权利。1997年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关于案件庭审时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规定,坚持庭审案件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
4.陪审制度。1951年9月,国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
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1954年9月,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
法》,审判机关开始实施庭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1955年,全专区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87人,
采取集中方式轮训人民陪审员。同时,审判机关采取专职陪审和临时陪审相结合的办法,使庭
审案件中的人民陪审制度得到长久实施。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
审员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1980年后,毕节地区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在
基层选举时结合进行选举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的规定和要求,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庭审案件
时,人民陪审员有权审阅案卷材料,讯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审查各种证据,参加合议庭进行
评议、宣判,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享有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合议制度。1954年,毕节专区中级人民法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简易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自审判外,其余的案
件一般由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审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
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凡是与案件有关问题,均由合议庭组成人员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如果意见不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死刑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
究。1979~1991年,审判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庭审案件中,除对一审轻微的刑事案件、简单的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由独任审判外,其余案件都由多名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判,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死
刑复核案件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此后,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各县市人民
法院对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在案件的决定和处理的权限上都有明确的划分,并形成制度。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案情简单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由合议庭研究决
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改变一审判决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以及对案件定性把握
不准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或影响大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6.回避制度。1955年,部分审判机关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庭审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在
庭审案件时实行相应回避。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庭审案件回避作出补充修订。
三 审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重建审判机关,并逐渐形成
规范有序的审判执行制度。1950~1953年,审判机关审判的案件,均由审判机关主管执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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