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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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于刑事案件,不分刑种,对于民事案件,不分标的大小,凡应由法院执行的,均由原管辖法
院执行。死刑公判后,执行的法院具备条件的,由原审法院直接执行,原审法院不具备执行
条件的,交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有期徒刑由原审人民法院交其所辖监狱执
行。1954年,区内审判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
法》,刑事案件除死刑外,死刑缓期2年执行、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由原审法院交
由劳动改造部门或者当地公安部门执行。1956年10月后,审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
案件执行的规定,死刑交公安机关执行;判处徒刑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给监
狱执行。民事案在法院的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审法院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法
庭、基层群众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执行。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
适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
1982年3月后,审判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除法院审判民
事案件、刑事案件生效的判决后的财产部分仍由审判法院执行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
依法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均由人民法院主管。对于行政机关申
请执行其处理决定的案件或者当事人申请依法执行应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的案件,一般
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仲裁的仲裁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1988年
9月后,审判机关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执行案件审判判决、裁定中,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协议的,首先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做疏导工作,使其自觉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
协议。对有条件执行,但屡经说服教育仍无理拒绝履行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
行。在执行中,首先及时稳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储蓄存款或者劳动
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折价抵偿等措施,保证人民法院生效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依法执行。对于疑难执行案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争取
支持,并取得有关部门配合后再采取强制措施执行。1989年,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
庭,负责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一、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经济案件的民事赔偿等的执行。
第三节 审判刑事案件
1950~2002年的53年间,审判机关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10.19万余件。其中1950~1956
年,受理2.07万余件,年均收案2900多件。1957~1966年,受理2.07万余件,年均收案2060
件。1967~1976年,受理5700件,年均570件。1977~1978年,受理1714件,年均受理887件。
1979~2002年的24年间,全地区受理各类刑事案5.87万余件,并及时予以审结。
2003年起,法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一是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坚决贯彻
“严打”方针不动摇,把打击锋芒对准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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