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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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管辖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不满20万元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
的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有关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以
及著作权纠纷案件。是年,根据省高院制定的《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将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不满2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改为管辖诉讼标的不满30万元的经济纠
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1998年后,根据
上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各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不满100万元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 审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审判制度 1.二审终审制。1949年12月~1950年9月,审判机关贯彻施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判案件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的规定,贵州省人
民法院毕节分院为二审法院。1950年10月6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下达135号训令规定:“三审上诉
案件已受理、无限制,上诉期限为10天,民事案件由二审根据案情决定上诉,已开始执行的重要
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可以上诉。”毕节专区审判机关,根据训令规定审判案件。1951年9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基本
实行三级两审制。一般的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条件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1954年~1978
年6月,审判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给案
件当事人上诉权利。197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两审终审为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基本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1950年,审判机关开始采用公开方式审判反革命罪案件。1951年9月后,
审判机关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依
法不公开者外,均应公开进行”的规定,对犯罪案件实行公开审判。1952年12月,审判机关贯
彻贵州省人民法院《关于巩固司法改革的胜利,认真做好司法建设的指示》,将轻微刑事、民
事案件纳入公开审判的范畴,在不能影响生产的前提下,采用巡回审判、就地审判方式,吸
收更多的群众参加公审案件。1980年后,全地区审判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规定依法公开审判刑事、民事案件,达到打击犯罪、
伸张正义、教育群众的目的。1990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凡公
开审理的案件,贴出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开庭的时间及地
点,以便群众到庭旁听。
3.辩护制度。1950年起,审判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组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庭审案件时,给案件当事人辩护的权利。“文化大革命”
期间,律师出庭为案件当事人辩护遭到批判和否定,辩护行为被终止。1979年12月,国家颁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
判机关逐步恢复和健全由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或由审判机关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指定律师为其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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