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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4.人民法庭。195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
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
人口和案件的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1955年1月,贵州省召开全省第八次司法工作会议,要求
各县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把巡回法庭改建为人民法庭。1955~1960年秋,毕节专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省的要求,先在农业合作化运动重点的地方设立人
民法庭,然后在其他地方逐步创造建庭条件。此期间,全专区各县人民法院先后共建起派出人
民法庭21个。1960年冬,中共贵州省委发出指示,要求全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派出人民法庭。
旋即,毕节专区贯彻执行中共贵州省委指示,在原建有21个人民法庭的基础上,采用任命区委
书记或区委副书记兼任庭长,1名区机关干部兼任审判员的办法,增建79个临时人民法庭。这些
人民法庭建起后,及时审理判决农村中产生的各类案件,调处民间产生的各类民事纠纷,较好
的解决农村民众申诉难、告状难的问题。是年,全专区审判机关共受理各类案4111件,比1959
年上升71.3%。其中,产生在农村的案件比例提高。1961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调整、巩固、
充实、提高”的方针,对部分人民法庭进行合并或撤销。1962年,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
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继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和调解工作的报告》,恢复被撤销人民法庭。
至1965年,全专区人民法院设置恢复到1区1庭。1966年5月,全专区开展“文化大革命”,区内
各县人民法院被“砸烂”,其派出人民法庭亦失去审判职能。1973年,全专区恢复重建审判机
关,各县人民法院逐步恢复重建人民法庭。
1982年后,各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工作试行办法》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庭工作暂行规定》,配备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审理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
件,开展法制宣传,处理来信来访,办理县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审理简要经济纠纷案。1987
年起,各地人民法庭开展对当地行政诉讼的处理。1991~1992年,全地区实行撤区、并乡、建
镇。1992年,贯彻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2号通知精神,将原来的区人民法庭改变
名称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法庭。同时划定负责区域,实行巡回办案。至1995年,全地区共有县市
派出法庭102个,配备审判人员490人。2002年,各县市法院调整派出法庭,人民法庭由原来的
102个减为88个,法庭人员减为314人。其中:毕节县有:鸭池法庭、朱昌法庭、阴底法庭、杨
家湾法庭、龙场营法庭、长春堡法庭、青场法庭、吉场法庭、普宜法庭、燕子口法庭、林口法
庭、清水堡法庭、海子街法庭、何官屯法庭、市区法庭。大方县有:理化法庭、鸡场法庭、六
龙法庭、百纳法庭、沙厂法庭、瓢井法庭、达溪法庭、长石法庭、响水法庭、双山法庭、鼎新
法庭、马场法庭。黔西县有:沙窝法庭、雨朵法庭、大关法庭、谷里法庭、素朴法庭、协和法
庭、甘棠法庭、中坪法庭、重新法庭、纸厂法庭、林泉法庭。金沙县有:沙土法庭、安底法
庭、禹谟法庭、安洛法庭、平坝法庭、岩孔法庭、石场法庭、清池法庭。织金县有:桂果法
庭、牛场法庭、猫场法庭、化起法庭、龙场法庭、官寨法庭、八步法庭、以那法庭、三塘法
庭、阿弓法庭、珠藏法庭。纳雍县有:鬃岭法庭、阳长法庭、百兴法庭、乐治法庭、居仁法
庭、张维法庭、治昆法庭、龙场法庭、姑开法庭、维新法庭。威宁自治县有:幺站法庭、金钟
法庭、二塘法庭、龙场法庭、黑石法庭、观风海法庭、牛棚法庭、中水法庭、龙街法庭、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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