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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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
1950年1月后,毕节地区各县人民法院和贵州省人民法院毕节分院相继成立,机构名称、审
判制度和职能在审判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并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
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第一节 机构及队伍
一 审判机构
地级审判机构 1949年12月21日,设置毕节专员公署司法科,受毕节专员公署和省高等法
院领导,管辖毕节专区产生的刑、民事案件审判,为二审判机构,内设书记组、审判组,下辖
毕节专区看守所。代理科长杨峰。1951年5月,根据省决定撤销,成立贵州省人民法院毕节分
院,辖毕节、大定、黔西、金沙、织金、纳雍、水城、威宁、赫章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
组、民事审判组和办公室。毕节分院为二审法院,受贵州省人民法院和毕节专员公署领导。毕
节专员公署专员孟子明兼任院长。1955年3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将
贵州省人民法院毕节分院改为贵州省毕节专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上接受毕节专员公署领导,
业务上接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同时监督指导各县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1956
年,调整其内设机构,设置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科。
1966年5月,开展“文化大革命”,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受到冲击,审判业务停顿。1968年,成
立毕节专区公、检、法、司军事管制委员会,取代公、检、法、司机关职能,毕节专区中级人
民法院名存实亡,除留少数审判人员留院工作外,其余人员进“学习班”,参加“斗、批、
改”。1970年,毕节专区更名为毕节地区。1973年3月,根据中央和省的指示,恢复毕节地区审
判机构建置,建立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办公室。1975年,
将刑事审判组改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组改为民事审判庭,复建司法行政科。1977年8月,
改办公室为秘书科。1979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1980年,撤销司法行政科,成
立政治工作科。1983年,实施机构改革,调整内设机构,内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
刑事审判三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装备科、技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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