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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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7.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50年9月设立威宁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1年11
月,撤销威宁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威宁县人民法院。1954年11月,撤销威宁县,建立威宁
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区,威宁县人民法院改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区人民法院。1955年6月,改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区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区人民法院改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66年5月,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文化大
革命”严重冲击,工作瘫痪。1973年7月,恢复重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赫章县人民法院。1949年12月成立。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工作瘫痪。1973年
7月,恢复重建。
基层法庭 1.土改人民法庭。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
革法》,要求县级人民法院组建土改人民法庭,依法审判人民群众所痛恨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
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是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施行《人民法庭组织
通则》,规定土改人民法庭的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的阴谋暴乱,
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处理土地改革
中划分阶级成分的争执及其他有关土地改革的案件。至1951年3月,全专区建起8个土改人民法
庭,22个分庭。土改人民法庭专门审理土改中产生的案件,有权直接检举和依法逮捕、拘禁和
审讯,有权遵循司法程序和制度判处死刑、徒刑、劳役、罚款、没收财产、褫夺公权、当众悔
过或宣告无罪,县土改法庭对土改分庭的审判处分有采纳、修改及否定权,并有权审理超越分
庭活动范围的案件,并直接提审某些案件。1952年秋,全专区土地改革结束,次年撤销各县土
地改革法庭及分庭,少数未结案件移交县人民法院处理。
2.普选人民法庭。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月30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
作的指示》,决定在全国开展第一次选举。是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司法部联合发出
《关于普选中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旋即,毕节专区各县贯彻中央及省的指示,在全专区成
立33个选举法庭,审理在普选中出现的争诉及破坏选举的重大案件。普选人民法庭具有调查、
逮捕、拘禁及处刑的权力。逮捕、拘禁被告时,除严重的现行犯经法庭庭长同意后,可先执
行,事后再补请核实外,一般应先报请专署批准后,方可执行;逮捕、拘禁各级干部,应事先
报经县政府、专署,逐级呈报省批准。1954年春,全专区普选工作结束,撤销普选法庭。
3.巡回人民法庭。毕节地区多为深山区、石山区,交通极为不便,民众居住高度分散,民间
产生案件、出现纠纷,侦破、判决、调处十分不便;判决案件、调解纠纷,光靠坐堂庭审不能
完全解决问题。1954年春,区内各县人民法院将多数选举人民法庭转建为巡回人民法庭,并划
分责任区域,由巡回人民法庭具体负责责任区域内重大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处理县法院交
办的革命军人婚姻案件;配合工作组及当地少数民族代表调解涉及少数民族的民事案件;深入
调查了解反革命案件、较大的刑事案件和复杂的民事案件,向县人民法院报告调查了解情况,
并提出处理意见;请求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应处徒刑的刑事案件、复杂的公私
纠纷案件、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及其他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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