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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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计,贵州高等法院毕节分院受理一审和上诉案件6123件,其中抢劫、匪盗案1560件,占受理案
              件总数的25%。民国25年(1936)8月31日,国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惩治盗匪暂行办法》,多以

              兵力、警力不足,交通不便为由,疏于打击。



              附:
                                                          案  例


                                                      周南轩盗匪案

                   民国34年(1945),最高法院制发特复字第44号特种刑事判决载:周南轩,男,41岁,农

              民,住黔西县以那坝。民国34年7月6日,周南轩受伤兵3人的指使,共同在黔西具小石菩萨地方
              持械拦劫行人冯德先、冯发全等财物。案发后,周南轩被抓获,伤兵3人逃匿。据周南轩供述和

              事主所述情节,在逃伤兵3人均持手枪,周南轩仅持伤兵给予之佩剑以威吓事主。伤兵3人所获
              赃物,亦均系被告指明地点而搜获。但黔西地方法院审理中并未考虑具体案情,仍依惩治盗匪
              条例第5条1款1项之罪,判处周南轩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最高法院复判认为:周南轩“按

              情节尚非重大,原判以被告素不务正业,与伤兵为非作歹为由,量处法定本刑最高度之无期徒
              刑,不无失之嫌,应由本院予以撤销,改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


                                                       蒋立贪污案


                   民国37年(1948),黔西县地方法院看守所蒋立携公款出走,被缉拿归案后,黔西地方法院
              以黔西地方法院37年度特字第18号特种刑事判决:蒋立,男,29岁,原系黔西县地方法院看守所

              所长。蒋立充任该院看守所长期间,先后擅许已决犯11人在监外住宿。民国37年2月7日被院发现
              后,蒋立即将监外住宿之已决犯追回,但监犯蒋德舟潜逃无踪。蒋立自知触犯刑章,即起逃走
              之意。2月19日夜,蒋立携公款850万元,与其妻出走。后蒋立夫妇被缉拿归案。黔西地方法院审

              理认为,蒋立将款带走显系有意侵占,自应依法论罪。惟查犯罪动机系因擅许监外住宿之监犯蒋
              德舟脱逃后,害怕追究而起意逃走,又因川资无着铤而走险挪用公款,其犯罪情状实堪悯恕,故

              减轻其刑二分之一。据上结论,依特种刑事诉讼条例第1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前段,惩治
              贪污条例第3条第2款,刑法第59条,蒋立侵占公有财物减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


                                                      陈少周杀媳案

                   民国35年(1946)的一天,织金县五里河农民陈少周(47岁,农民),见儿媳喻老三在屋

              外与一男子偶语,便上前指责,气愤中用杀猪刀将喻杀害。织金县地方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
              少周犯杀人罪,依刑法和罪犯赦免减刑令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陈少周不服提起上诉。民国36

              年(1947)7月15日,贵州省高等法院刑事判决:“经审理认为原判并无不合,惟查被告陈少周
              患疯病痊愈未久,当日见其媳在外与男子偶语,不服指责,因生气愤而出此,其犯罪情节非无
              可原,宜按法定刑内从轻酌科。乃原判依罪犯赦免减刑令丙项减刑后仍处10年有期徒刑显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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