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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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阵前掳逃就近交判者;依法规定制审判者。其职权行使至1949~1950年初,毕节专区全境解放而
            自然消亡。历任主任:廖兴序、肖树经、周希溓、刘鹤鸣。民国29年(1940)7月,国民贵州省

            政府执行《中华民国修正法院组织法》和中华民国政府司法部令,在毕节成立贵州省高等法院
            第五分院,为二审审判机构,管理毕节、大定、威宁、水城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同时设立

            检察处,实行审检合署办案。民国30年(1941),增加管辖纳雍、赫章县的刑事、民事案件的
            审判。分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及法警、书记官室和执行处。民国38年(1949)1月,

            执行中华民国司法部规定,贵州省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更名为贵州省高等法院毕节分院。分院内
            设的检察处,在业务上向贵州省高等法院负责,无论审判刑事案、还是审判民事案,检察处皆
            要派员参加。审判刑事案件,由检察处起诉,审判中派人员出席庭审及合议。1949年秋,中国

            人民解放军进军贵州,贵州省高等法院毕节分院执行贵州省高等法院、贵州省检察厅命令,将
            全部行政诉讼文书疏散乡下隐藏,其他案卷留在院内。发给每名检察人员3个月薪金,令其四处

            逃散。历任院长有:黄亮、傅启奎、周旋冠、吕季智。
                 县级审判机构  (1)县级军法室(处)。民国25年(1936),贵州省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公
            署兼保安司令部执行《中华民国修正督察专员及县长兼军法暂行条例》,区内各县设立军法室

            (处)。县军法室(处)主要负责审理产生在县的现役军人犯罪或违反军纪;非军人违反军事
            法令;“赤匪”和盗匪,“地方奸党”扰乱社会治安者;剿匪部队阵前掳逃就近交审判者;依

            法令规定制审判者所形成的案件。民国36年(1947)4月,中华民国政务院下令撤销,各县先后
            撤销军法室(处)。民国38年(1949)1月,贯彻贵州保安司令部命令,复设各县军法室(处)

            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自然消亡。
                 (2)县级司法处。民国25年(1936),贵州省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兼保安司令部执行

            国民贵州省政府命令,设毕节、大定、黔西县政府司法处;26年(1937),设织金、水城、威
            宁县司法处。分别负责县域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及产生的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民国30年
            (1941),置金沙县、纳雍县;民国31年(1942),置赫章县,同时设置县政府司法处,分别

            负责县域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和一般刑、民事案件的审判。
                 县地方法院  民国29年(1940),根据国民党贵州省政府决定,撤销毕节、大定县政府司

            法处,设立毕节县、大定县地方法院。民国30年(1941),撤销黔西县政府司法处,建立黔
            西县地方法院;民国35年(1946),撤销织金县政府司法处,设立织金县地方法院;民国36年
            (1947),撤销金沙县政府司法处,设立金沙县地方法院。各县地方法院均为一审法院,分别

            负责审判县域内产生的刑、民事案件审判。各县地方法院设立时,亦设立检察处。县检察处
            在业务上向贵州省高等法院毕节分院负责,起诉刑事案件,参与审判刑事、民事案件。1949年

            ~1950年初,毕节、大定、织金、金沙县相继解放,其县地方法院自然消亡。


                                                三 民国审判队伍



                 民国3年(1914),在毕节设立贵州省高等审判厅第二分庭,设分庭庭长、检察官、检察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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