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P. 193

第十篇  政  法









                                  第一章 民国及以前司法










                 在毕节地区,古代虽有捕快、祃、吏役、差人、侦探等职业“警察”的人群,但明代前的

            社会治安是由当地首领(如土司、土目等)兼管,没有警察制度。明代由土司和驻军(屯军)
            共同维护社会治安。清代实行改土归流后,社会治安由知府、知县(知州)兼管。到清末光

            绪三十三年(1907),大定始办警察传习所、试办巡警,府、县(州)初设警察局。辛亥革命
            后,废除帝制警察,设立警备队,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办理警政事务。




                                              第一节 警    察




                 清末治安机构 清末,始设治安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朝廷下诏:“巡警关

            系紧要,迭经谕令京师及各县一体举办,自应设衙门,以资统率。”又谕:“各省将军督抚将
            原有绿营严引淘汰,精选若干营为常备、续备、巡警等军,操练新式枪炮,以成功旅。”从

            此,各地始设巡警学堂。光绪三十三年(1907)大定知府吴嘉瑞倡办警察传习所,其毕业人员
            试办巡警;设警察局于府城福禄宫,府城东、西、南、北门设分区。配局长1名,分区长4名,
            会计、庶务各1名,警士120名。经费从原团练经费提支。是年,府辖各州县设警察署或警察

            局。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爆发,废除帝制,建立民国,府、州、县治安机构撤销。
                 民国治安机构 民国24年(1935)5月,贵州省政府执行民国政府行政院《专员公署组织暂

            行条例》,在各行政督察区建立保安司令部,由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另设副司令1人,参
            谋2人,副官2人及军法助理员、办事员、书记员和司书。7月1日,省府制定《贵州行政督察专
            员公署组织条例》。旋即,在毕节设置贵州省第四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贵州省第四区保安司

            令部。民国31年(1942)起,遵照国民政府《战时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保安司令部合并组
            织暂行办法》和《贵州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规定:第二科执掌关于户口保甲及区自

            治3项;关于保安团及铲共义勇队及水陆警察队之编制事项;关于民众武力自己组织及指导事
            项;关于各区联防会剿事项;关于各区民有枪支调查登记事项;关于惩治匪共与连座法事项;

            关于安缉胁从与自新分子事项;关于苗民管理事项;关于卫生及禁毒拒毒事项,关于制发各种
            宣传等事项。
                 县治安机构 1.警察机构。民国2年(1913),毕节、大定、织金设立警备队,以维持社



                                                                                                           89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