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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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政 法
主,消防设施由大商户捐款购置。消防用品和设施有射高不过5米的铜制水枪、水桶、抓钩,主
要街道置太平缸贮水,并号召居民于门前堆放沙包。民国33年(1944),黔西县商会主持、警
察局等单位派人参加,成立消防委员会,下设1个义务消防队、4个分队、12个班。其他地方多
无消防组织,一旦发生火灾,由邻里村民自发扑救。
第二节 检察机构
在清朝以前,毕节地区还属于半奴隶半封建社会,法制不健全,法制思想被禁止,没有从
事法律监督的检察机构和从业人员。清朝改土归流后,法治思想传入,法制工作开始试行,但
仍没有从事法律监督的检察机构的从业人员。民国4年(1915)7月,贵州高等审判检察厅毕节
分庭成立,毕节地区始有检察机构和从业人员。
民国4年(1915)7月,贵州巡按使龙建章与贵州高等审判、检察厅厅长商定,在贵州镇远
县、毕节县分设高等审判厅第一、第二分庭,分别管辖黔东道属32县、黔西道属28县二审案
件。大定府及所属州、县均在第二分庭的管辖范围。至此毕节始有检察机构。民国5年(1916)
1月27日,贵州宣布独立,成立州县军政府,贵州都督下今撤各审判、检察厅,设立军法团。
毕节第二分庭及检察处被撤销。是年,贵州撤销军法局,复建高等审判、检察厅。贵州高等审
判厅第二分庭仍设在黔西道内,各县属第二分庭管辖。民国6年(1917)6月,北洋政府司法部
下令撤销贵州省高等审判厅第一、第二分庭,设立镇远、郎岱地方审判、检察厅。今毕节地区
各县划属郎岱审判、检察厅管辖。民国15年(1926),省主席周西成下令撤销镇远、郎岱地方
审判检察厅,各县司法事务由县知事(县长)兼理。民国16年(1927)4月,民国政府实行审
检合署,一律撤销检察厅,改各省高等审判厅为高等法院,在法院内设检察处,改地方审判厅
为地方法院,在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民国25年(1936),贵州高等法院奉民国司法部令,在
镇远设第一分院检察处、郎岱设第二分院检察处,各县均属其管辖。民国29年(1940)10月,
在毕节县设立贵州高等法院第五分院及检察处;设立毕节、大定地方法院及检察处。民国34年
(1945)2月,部令设立黔西地方法院及检察处。民国35年(1946)10月,设立金沙县地方法院
及检察处。民国36年(1947)12月,改贵州高等法院第五分院及检察处为贵州高等法院毕节分
院及检察处,辖毕节、大定地方法院及检察处和纳雍、水城、威宁、赫章县司法处。历任贵州
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周光鼎、肖伟、谢况、施以宽、蔡树艺;历任贵州省高
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雷署章、黄昭晹、万世英、吴纯武、袁益华。
第三节 审 判
中华民国前,未设有专门的审判机构。清康熙五年(1666)以前,毕节地区为土司政权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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