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5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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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人事劳动 政治卷
年末,实有干部职工 64 人。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构
1981 年 3 月,恢复昌宁县编制委员会,在县人事科设立办公室。1990 年 5 月,更名为县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1995 年 9 月,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县人事劳动局,核定行政编制 3 名。2002
年 6 月,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置为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工作机构,又是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与县人事劳动局合署办公。2005 年 9 月,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仍与县人事劳动局合署办公,设有
综合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 5 名,干部职工人数、管理等工作由县人事劳动局
统一负责。
第二节 人事管理
一、机构编制
1978 年,县委设组织部、宣传部、党校 3 个工作机构,县革命委员会下设委、办、科、局工作机
构 28 个,设有总工会、团县委、妇女联合会、县贫下中农协会 4 个人民团体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设公社 16 个。1979 年 1 月 12 日,中共保山地委批准恢复设置中共昌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0 年 9 月,昌宁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
昌宁县革命委员会恢复昌宁县人民政府。1983 年 10 ~ 12 月,昌宁县开展县级党政机构改革。改革后,
县级设党政机构 44 个,比改革前减少 9 个。设县委工作部门 5 个,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 25 个、事业单位 3 个、省属企业 5 个、其他 6 个,县纪委,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区镇 13 个。
撤销县贫下中农协会,设人民团体机关 3 个。人员编制 963 名,其中县级党政群机关 467 名、区镇 287 名、
公检法司 209 名。1984 年 4 月,设立政协昌宁县委员会。
1992 年起,昌宁县围绕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加强综合管理机构,减少专业经济管理机构,归并
业务相近或职能交叉机构,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政府宏观管理协调、监督
检查和服务职能,开展县级党政机构改革,至 1995 年基本结束。县委工作机构由 10 个精简为 6 个,
单独设置并计入机构个数人民团体机关 3 个,设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由 41 个精简为
26 个、另设事业单位 4 个,设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以及乡镇 14 个,核定
人员编制 775 名。
2002 年 6 月,昌宁县以理顺职能关系,精简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为目标,开展县级机构改革。
改革后,设县委工作部门 7 个,人民团体机关 8 个,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设工作部门 20 个、议
事协调机构 2 个、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 7 个,县政协,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县级机关行政
编制由 556 名精简为 478 名,核定政法专项编制 297 名。同时,以理顺县乡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之
间关系,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编制,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为目标,进行乡镇机构改革。
改革后,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设综合办公室 1 个,经济发达、规模较大乡镇设综合性办公室 2 ~ 3 个,
一般乡镇按照工作需要配备相关助理员。乡镇党委设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团委书记、妇联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团设专职主席 1 名,民族乡增设副主席 1 名;乡镇人民政府设乡
镇长、副乡镇长、秘书和统计(会计)、民政、农业生产、村镇规划、人事劳动、计划生育、科教文卫等
助理员。乡镇农机站、农技推广站、农村经营管理站、畜牧兽医站、茶叶站、水产站合并为农业综合服务
中心,保留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广播站并入乡镇文化站,撤销乡镇企业站和乡镇教办。14 个乡镇机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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