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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8



                                                               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
                    第四章 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                       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
              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                        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及时向社会                        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公布有关信息,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有生猪屠宰凭                           (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
              证的生猪产品,方可用于食品经营、加工。禁止任何单位                        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
                 (一)未经定点的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                          (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一)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离地存放,胴体带有血、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开办单位应                       毛、粪、污物、有害腺体及病变组织;
              当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                             (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设备不正常运转。
              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禁止销售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登记进入
              生猪产品,应当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
              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宾馆、饭店、学校、集体伙食单位                            第三十六条 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上市鲜销,
              等应当使用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有生猪屠宰凭证的生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由畜
              猪产品。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发淘汰种猪及晚阉猪生猪产品的
                  第二十九条 运输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物防疫等要求,做到安全无害,清洁卫生。不得将生猪产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
              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                           第三十七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备案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                        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第三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
                                                               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                       蹄、皮。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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