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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                        用和做好抚恤工作。
              的,可以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社                             用人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时,应当依法签订劳
              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                         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招用
              权益;                                              童工;不得拖欠、克扣工资;所支付工资,不低于昆明市
                 (六)申办住房贷款,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享                       最低工资标准。
              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
                 (七)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款或者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时限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
                 (八)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申请免费婚前健康                        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检查;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骗领、转
                 (十)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                       让、出租、出借“云南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
              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十一)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违法所得。
                 (十二)其他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云南省居住证”的,依照治
                  除前款规定外,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                       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冒用他人的《云南省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云
              的具体待遇作出规定。                                       南省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云南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省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站)应当向流动人口提供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骗领的“云
              证信息的查询服务。                                        南省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
              (站)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流动人                        服务管理中心(站)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口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学校和用人单位等申报义                       处分。
              务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
              心(站)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理的;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验《云南省居住证》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
              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外,                        申办“云南省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云南省居住证”。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云南省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登记内容变更                            (四)利用制作、发放“云南省居住证”的便利,收
              的,持证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补领、换领或者变更                            (五)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
              手续。                                              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                           (六)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云南省居住
              卖、骗领、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云南省居住证”。                        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骗领、伪造、变造的《云                       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南省居住证》。                                              (七)擅自更改“云南省居住证”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
              (站)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                        月8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                               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
              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治,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                        例》同时废止。
              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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