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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 用和做好抚恤工作。
的,可以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社 用人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时,应当依法签订劳
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 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招用
权益; 童工;不得拖欠、克扣工资;所支付工资,不低于昆明市
(六)申办住房贷款,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享 最低工资标准。
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
(七)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款或者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时限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
(八)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申请免费婚前健康 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检查;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骗领、转
(十)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 让、出租、出借“云南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
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十一)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违法所得。
(十二)其他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云南省居住证”的,依照治
除前款规定外,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 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冒用他人的《云南省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云
的具体待遇作出规定。 南省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云南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省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站)应当向流动人口提供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骗领的“云
证信息的查询服务。 南省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
(站)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流动人 服务管理中心(站)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口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学校和用人单位等申报义 处分。
务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
心(站)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理的;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验《云南省居住证》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
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外, 申办“云南省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云南省居住证”。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云南省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登记内容变更 (四)利用制作、发放“云南省居住证”的便利,收
的,持证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补领、换领或者变更 (五)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
手续。 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 (六)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云南省居住
卖、骗领、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云南省居住证”。 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骗领、伪造、变造的《云 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南省居住证》。 (七)擅自更改“云南省居住证”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
(站)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 月8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 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
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治,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 例》同时废止。
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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