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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7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
              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
              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                        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
              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
              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
              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投入。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                         履行下列职责:
              人员。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
                  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                       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管理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                         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
              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                         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管理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                       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
              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                       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
              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给予表彰奖励。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
              奖励。                                              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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