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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7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
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
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 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
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
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
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投入。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 履行下列职责:
人员。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
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 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管理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 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
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 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管理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 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
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 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
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给予表彰奖励。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
奖励。 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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