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5 - 昆明年鉴2018
P. 545
附 录 2018
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
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
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6月
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云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其防治
情况;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 (五)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投诉举报及机动车所
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的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报告的异议申请;
条例。 (六)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机动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
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
的污染。 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排气 监控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八条 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协调机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 的排放标准。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 第九条 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
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
常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 燃料。
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与信息、商务、交通运 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 部门不予办理。
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污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大气环境质量
染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对国家要求淘
(一)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汰的高污染机动车采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驶方案,经征求社
(二)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会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