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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8



              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
              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
              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6月
              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云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其防治
                                                               情况;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                           (五)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投诉举报及机动车所
              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的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报告的异议申请;
              条例。                                                  (六)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机动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
              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
              的污染。                                             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排气                       监控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八条 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协调机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                        的排放标准。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                            第九条 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
              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
              常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                        燃料。
              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与信息、商务、交通运                        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                        部门不予办理。
              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污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大气环境质量
              染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对国家要求淘
                 (一)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汰的高污染机动车采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驶方案,经征求社
                 (二)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会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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