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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                       案的相关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常委会关于议案的相关决
              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不成熟的,可以决定由议案审                        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书面报
              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再作审议,或者终止审议。                         告常委会。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                           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认为所涉及的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问题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                            (二)目标和具体措施;
              门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提请常委                            (三)实施的进度;
              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                                    (四)对需要跨年度的,应当有分年度的计划。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相
              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列席会                        关情况,听取意见。
              议。也可以邀请该议案的其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方面的代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
              表、专家列席会议,征求意见。                                   会议召开前,将实施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列入大会议程,经大会表决通过的代表                       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议案,在大会闭会后,常委会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第十九条 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市人
              议案的相关决议或者决定,连同议案文本,分别交有关专                        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                        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
                  列入常委会议程,经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                       4日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
              常委会应当将关于议案的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                        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连同议案文本,分别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                        十六次会议批准,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1999年5月27日云
              其他有关机关实施。                                        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同时
              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                         废止。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
                           第一章 总 则                             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
                                                               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
              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村庄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划确定应当实行规划控制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                         的区域。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
              条例。                                              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资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源因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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