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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                            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
              除、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验数
                                                               据、治理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
                  第十三条 本市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                       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关规定,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
              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                        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查询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
              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的标准缴纳检验费用。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配备与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
              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                           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机动车违反
              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并将                        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
              检验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罚款。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
              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
                  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配合抽测。                        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经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在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
              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抽测结果记录在                        进行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册,并予以公告。                                         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测、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一)未向被抽测人明示抽测结果或者对依法应当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                       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                            (二)对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及其检验行为,
              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                            不依法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
              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                                     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的;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                           (四)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定期
              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                        审验的;
              量责任。                                                 (五)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指定维修企业或者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行政执法部                       产品的。
              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维修企业或者产品。
                  第二十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                                    第五章 附 则
              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
              报废。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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