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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8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
权出让前,出让方应当持拟出让地块、地下空间的现状地 应当持建筑方案和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
形图、实地勘测界线图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 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乡、村庄规划
管部门征询规划条件。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 在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
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 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按照本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以及应 条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当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接驳、地下空间开发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利用等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和
同的组成部分。 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 主管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
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可证。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国 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其他相关手续时,不得擅自 (一)侵占城镇规划控制线的;
变更规划条件。未纳入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
让合同无效。 (三)在近期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内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 第三十九条 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
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 时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
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应当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不得
有效期内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 超过二年。临时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逾期未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过六米,不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
无效。 性质。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或者使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 用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清场
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退地。
许可证。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
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请变更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
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 (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
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 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
于7个工作日。 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工 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总平面图,在施工现场和媒体上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
公布。 许可进行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许可进行变更的。
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 第四十二条 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照
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东川 原审批程序办理。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昆明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涉及总平面图修改的,城乡
心城区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对规划许可变更存在较大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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