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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8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
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6月
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云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
第一章 总 则 方向发展,实行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鼓励生猪屠宰厂(场)、养殖场、养猪合作社等实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 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战略,提高肉品品质。
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 第七条 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 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做好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 等工作。
经营生猪和生猪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生猪
条例。 产品安全信息,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第三条 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违
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仅限于向
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 第二章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猪
屠宰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 第九条 本市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
级财政预算。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昆明市生猪屠宰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 行业发展规划。
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县(市、区)畜牧兽 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
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 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
工作。 准后实施。
商务、卫生、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第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遵守下列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行 规定:
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 (一)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
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 护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保
工作。 护范围内,并符合滇池保护的相关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 (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
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 (三)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等直线距离在
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500米以上;
第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实行统一规 (四)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与回族等民族聚居
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 区及所涉及的宗教活动场所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境、清洁卫生的原则。 (五)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
第六条 本市实行生猪屠宰厂(场)分级管理 活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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