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6 - 昆明年鉴2018
P. 536

2018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校、医院、商业等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
              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                        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放、接纳、
              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含具有排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功能的沟渠)、泵站、闸门、调蓄池、城镇污水处理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                       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的、供本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排水设施。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                           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与城镇道路衔接的公路、城市
              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附属的排水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市非城市、镇规划区的排水与污水
                           第七章 附 则                             处理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28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
                 (一)城镇排水,是指城镇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                       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气降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
                 (二)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                        例》同时废止。










                                      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                       的社会秩序。
              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
              证暂行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考核、奖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                       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居住的公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动人口服务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之间                        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的除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500名流动人口不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                        低于1名协管员的标准聘用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的聘
              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用条件、程序及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公                       政府制定。
              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流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                       动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对
              权益受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居住地                        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48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