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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                        施维护运营单位就排水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
              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
              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                        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
              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第五条 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市                           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使
              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                        用单位应当保证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
              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                        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
              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污水
              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镇排水主管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进行验收,验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                        收合格后由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自行维护或者委托第三方
              管理的相关工作。                                         维护。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保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                          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
                                                               系统联网。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
                                                               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进行竣工
                  第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                       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
              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
              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                         主管部门备案。
              项规划。                                                 第十四条 本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域的城镇排水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施维护运营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确定的单位作为维护运
              织实施,并报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营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                           其他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
              污水处理规划。                                          府采取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明确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第八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                           专用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
              对污水处理、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养护道班、污泥转运                        单位负责维护运营。
              与处置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实行特
              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                                    许经营,由依法确定的单位作为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经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后,
              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单位应当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办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安                       理移交手续,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尚未移交的,
              排专项资金,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更新改造、                        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维护,以及防涝应急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购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的城镇排                                    第三章 排 水
              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指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                       挥、协调城市防汛排涝工作,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的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                        日常工作。
              程,生态环境、规划、住建等相关业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城市排水管
              价文件、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                        网年度清淤除障计划,在汛前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管部门的意见。                                          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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