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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8



              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播虚假气象信息的、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                        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                       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设
              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                        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资质或者超出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                       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执行响应流程的;                       所得。
                 (三)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按照规定处置或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
                 (四)未按照要求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料的;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发生气象灾害事故隐瞒、谎报的。                                (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气象主管                       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的、编造或者传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
                  第三章 排水                                       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
                  第四章 污水处理                                     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
                                                               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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