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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8
附 录 2018
KUNMING
YEARBOOK
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 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
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 灾情报告等工作。
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
实际,制定本条例。 害防御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捐赠物
防御活动。 资和资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连阴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
雨、寒潮、低温、霜冻、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 气象灾害易发区和其他需要重点气象保障的区域,覆盖气
雾、高温等所造成的灾害。 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提供专项气象服务保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
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 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的设施
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及技术创 设备。
新,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所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
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园林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绿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
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 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
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 情相关资料。
风险区域和防御规划,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开展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设集约共享、全媒体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 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发布平台,其所属气
济开发、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象台站应当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 纸、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Ⅳ
灾害防御意识。 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 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编造或者
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配备专(兼) 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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