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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8
驻昆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昆部队 (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受他人委托管理房屋的,实际
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 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理工作。 (六)流动人口为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人员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协 的,医院为申报义务人;
助市、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七)流动人口为寄宿学生或者培训人员的,学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 或者培训机构为申报义务人,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学
职责: 生除外;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规 (八)流动人口为在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人员的,救助
章和政策; 机构为申报义务人;
(二)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动人口服务、 (九)流动人口居所为上述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
管理工作; 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三)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并在流动人口集 申报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搬离之日起5个工
中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 作日内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四)领导、监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开展 第十二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流动人口的下列居
工作,并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住登记信息:
(五)采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基本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第八条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流动人口服务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
管理中心(站)负责下列事项: (三)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关数据;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 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进行居住登记,发放“云南省居住证”; 超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流动人口有权拒绝
(四)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出 提供。
租房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居住满6个月,符合有合法稳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其他 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
事项。 有关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第九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申报制度。申报 第十五条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
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辖区流动人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提交下列
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网上申报登记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系统,为申报义务人提供便捷的申报渠道。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 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
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公安派出 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
所或者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居住登记信 业的材料等;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
息;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 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
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
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及个人为申报义务人: 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一)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除享有国
务人; 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外,还享有以下公共服务和
(二)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 权益:
申报义务人; (一)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其 (二)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设施、场馆使用
他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待遇;
(四)流动人口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 (三)参加工会的权利;
报义务人; (四)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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