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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
              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自                        令限期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
              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                        改正的,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
              的经营者,并依法补偿。                                      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
              查处涉嫌违法户外广告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一)对涉嫌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
                  (二)对涉嫌违法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和调查;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活动有关的合                        罚款;
              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除,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                       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并处300元以上1 000元
              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六)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停止发布。                           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
              户外广告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
              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                        商行政管理或者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吊销“户外广告登记
              假,拒绝或者逃避检查。                                      证”或者“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处1万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
              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                      部门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各类信息。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广告活动有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
              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出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处理。                                              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 二 ) 利 用 职 权 索 取 财 物 , 徇 私 舞 弊 , 贪 污 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贿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
              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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