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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
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自 令限期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
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 改正的,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
的经营者,并依法补偿。 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
查处涉嫌违法户外广告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一)对涉嫌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
(二)对涉嫌违法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和调查;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活动有关的合 罚款;
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除,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 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并处300元以上1 000元
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六)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停止发布。 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
户外广告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期不改正的,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
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 商行政管理或者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吊销“户外广告登记
假,拒绝或者逃避检查。 证”或者“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处1万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
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 部门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各类信息。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广告活动有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
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出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处理。 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 二 ) 利 用 职 权 索 取 财 物 , 徇 私 舞 弊 , 贪 污 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贿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
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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