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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 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 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
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路、道路通达、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
(五)城管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 施建设等内容。
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
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 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
处置; 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
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符合下列要求: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
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 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
管理; 源化;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 (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
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 适树;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 畜禽。
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 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
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 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
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
划安排使用。
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 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 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
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
意见。 第二十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
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 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
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 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
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 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
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 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
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 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
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 伸50米以内的区域。
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域。
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
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 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
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 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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