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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7





                                        附  录                                                2017

                                                                                           KUNMING
                                                                                           YEARBOOK



                                                  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
                                                               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
              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                                     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
              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                       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
              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                        系。
              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
              定。                                               制。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                         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
              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                         用工作,对水利开发、河道治理工程及修建跨河、穿河、
              量负责。                                             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                       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                       要职责是:
              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
              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
              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                        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                        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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