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3 - 昆明年鉴2017
P. 533
附 录 2017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 一 ) 水 利 开 发 、 水 害 防 治 、 河 道 治 理 的 各 类
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工程;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
(一)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 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
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设施。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
他污染物; 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
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包装物品;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 (二)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
活动; 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
(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三)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
筑物; 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
变河道流向。 可的;
第二十四条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
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四)倾倒污水、污物; 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五)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
(六)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七)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
乐、住宿等活动; 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
(八)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以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
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 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 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入河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二)、(八)项规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元
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
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定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
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