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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期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校园网络等管理                            (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救治伤
              制度;                                              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
                  (三)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                       证据,防止事故扩大;
              安全防护器材;                                              (二)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将安全事故信息向教育、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                       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多种形式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将学生受伤害和救治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五)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生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
                  (六)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安                       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原
              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防止拥挤踩踏;                               因调查,适时通报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况,恢复正常的教育
                  (七)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维护校舍、场地、                       教学秩序。
              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
                  (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                       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
              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书面申请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
                  (九)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军训、文                       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
              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                        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
                  (十)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引                       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
              导学生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扰乱教育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
              生的职责,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                       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
              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                       人员人身自由;
              生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保密。                             (二)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理制度,不得有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的行为;发现有危害                            (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拉条幅、
              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行为的,及时向学校报告;需要提前离                        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                            (五)在学校停放遗体;
              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开学校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                           (一)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
              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                        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
              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教育                        全标准的以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维护管
              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                        理不当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发现学校存在安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
              全隐患时,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第十二条 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
              物品、场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                         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施,保障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                            (五)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
              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                            (六)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或者与学生人身安全
              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设                        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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