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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旅游监察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
的举报和投诉; 决定;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案情,制作笔录; 负责人决定。
(三)对旅游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检查;
(四)扣押用于涉嫌违法活动的财物、旅行社业务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合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
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相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旅游服务。
关资料;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六)其他旅游业监察职责。 及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未成立旅游监察机构的县(市、区),由旅游行政 (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
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职权。 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旅游业监察采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联 (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合检查、电子信息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 (三)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
第九条 旅游监察机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 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从业人员
业人员发出《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旅游监察协查通知 信息、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书》《旅游投诉配合处理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和 (四)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
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办理。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 (五)通过网络销售的旅行社产品应当载明包价旅
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旅游业监察工作。 游合同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旅游业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旅
下列规定: 游监察机构对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监察; 查,配合对旅游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提供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旅行社使用的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及
(三)保守工作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信息; 电子签章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和转并旅游团
(五)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队合同上加盖法人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电子签章。
第十二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时,应当两人 旅行社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并加
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违者,当事人有权 盖法人印章或者电子签章,由导游、领队人员携带备查。
拒绝监察。 第二十条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不得以质量保证
第十三条 查处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 金、押金等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
行为,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旅行社不得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
(一)登记立案; 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
(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
(三)听取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举行听证; 下列行为:
(四)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出租、出借旅游等级标志、领队证、导游证
(五)送达处理决定文书。 等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 (二)利用宗教、民俗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
日起45日内做出;案情复杂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三)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
第十五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办理旅游监察案件,有 (四)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并旅游团队;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五)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 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六)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或
正处理。 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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