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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7



                  (七)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                      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
              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                       (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
                  (八)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                       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
              使人误解的宣传;                                         并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甩团或者甩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旅游
                  (十)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授权账号转借他人                       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
                  (十二)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                       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
              法权益的行为。                                          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在承运旅                       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游团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一)未经车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                       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处以3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旅
              船舶。                                              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万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从景                        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 000元罚款。
              区、景点团购的优惠门票或者相关凭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立旅游服务质                       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量管理和旅游投诉机构,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                        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诉和救助电话。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旅
                  第二十五条 景区、景点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景区                       游监察机构处以3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
              规划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                        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采取必要的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防护措施,设立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                       究刑事责任: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                            (一)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罚款、收费。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按照                      构、旅游业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通知书要求办理的,由旅游监察机构                        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旅游经营者处以2  000元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
              1 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旅游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监察,是指市、县
              经营者处以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依法对
              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旅游综合服务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                       量、旅游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监察机构对旅行社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次会议修订,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                       大会
              构对旅行社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旅游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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