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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7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 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
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 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
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 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
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安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 全隐患排除工作。
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
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 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进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 行监督管理,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 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
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 理,依法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管工作。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质监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 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
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改落实。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理的权限履行 城管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占道经营、
下列职责: 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 文化广电体育、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200
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米范围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等
(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定期演练; 水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管理的水库、河道等周边设置
(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 危险警示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汛期加强对学校周边
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巡查,采取措施避免重大险情的发生。
(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 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区域以
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等存在影响学校建筑物、活动场
(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 所、通道等安全隐患进行依法测评检查,并根据测评检查
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
(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 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
行安全管理培训; 知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近等警示标志。
第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的职责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 (二)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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