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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017
其他情形。 (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 (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
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意外因素。
(一)学生自杀、自伤的;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法规和规章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处
(三)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 理安全事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通
间发生的; 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四)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管
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责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 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
定的除外: 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 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2016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 旅游业监察实行行政执法监察与社会监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 相结合、监察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
益,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程序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监察和经
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监察 (一)宣传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倡导文明旅游;
工作的管理,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 (二)检查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监察工作的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的安全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 生产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自主建立旅游安全风险金救
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监察业务工作,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助机制;
预算。 (四)实行旅游经营诚信公告制度;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监 (五)管理和监督旅游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察工作。公安旅游警察机构负责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 第七条 旅游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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