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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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任,金祖静降三级用。
民国时期公务员的考绩及奖惩 1.考绩。民国24年(1935)7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公
务员考绩法》,将公务员考绩分为年考和总考两种。年考由主管长官进行,填具考语,密封送
铨叙部审查,由铨叙部评定等级,分别决定奖惩。总考3年1次,由各机关长官负责,按总考表
要求填写,加上考语,拟订公务员等级,密封送铨叙部核定。9月24日,贵州省政府制定《贵州
省政府职员考核奖惩规则》,规定职员考绩于每年12月举行。是年11月26日,省政府委员会第
一九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各县县长考绩办法》,规定考绩每年度分两期举行,1~6月和7~12
月各为一期,每期考绩完毕由省民政厅汇总呈省主席核定奖惩。是年,毕节县未能完成税收任
务,贵州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兼毕节县长莫雄受记过一次处分。民国25年(1936)10月,国
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训令公布《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省政府
所属各区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应参照县长考绩百分数比率计算办法切实考核,尤应注意下
列事项:(1)办理中心工作事项;(2)加强地政事项;(3)整理田赋事项;(4)整理地方
财政事项;(5)保安及警察事项;(6)保甲及训练壮丁事项;(7)办理建设事项;(8)办
理教育事项。省政府考核时,注意其施政情形与所报施政方案是否相符,是否适合地方需要;
省政府于年终将所属各区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胪列事实,加具详细考语,分别等次予以奖
惩,呈报行政院审核,并咨报内政部备案,其成绩优异者,呈请行政院嘉奖。同时公布行政院
修正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确定行政督察专员职权包括:对于辖区内各县市
长及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成绩之考核事项和辖区内各县市行政人员之奖惩事项。行政督察专员对
于辖区内各县市长及所属工作人员成绩,每年举行考核1次,拟定惩奖意见,呈报省政府;所属
各县市长违法失职行为,随时密呈省政府核办。民国28年(1939),毕节县何官屯区水箐口一
带设儒坛,聚众祭坛,毕节县县长杨芷泉下令逮捕道首,解散儒坛,引发当地道徒2000余人手
持刀棍,进城冲击县署和专员公署,劫狱救道首事件,在与军警冲突中,道徒被打死200余人。
事后,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何朝宗将事件经过呈报省政府,毕节县县长杨芷泉被撤职查办,何
官屯区长被解送省城治罪。
民国25年(1936),贵州省政府制定《贵州省政府所属各机关公务员年度年终考核办
法》,规定公务员总考核分工作、操行、学识,其中工作考核占50分、操行和学识各占25分。
考核分三等,总分在80分以上为最优,给予晋级晋职,最优人员各机关以1人为限,超过100人
的机关增加1人;60分以下的为最劣,给予免职;其余人员为留用。
2.奖惩。民国22年(1933)7月28日,贵州省政府设立惩戒委员会,制发《贵州省公务人
员临时惩戒委员会章程》规定公务员受惩戒范围:违法舞弊、贪赃及侵蚀公款、废弛职务及其
失职行为;惩戒处分:免职、降级、罚俸、记过、申诫。次年5月31日,省政府修正惩戒委员
会章程,惩戒增加溺职一项,惩戒处分增加治罪、停委两种。民国24年(1935)9月24日,《贵
州省政府职员考绩奖惩规则》规定,职员通过考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奖励:(1)工作
有特殊贡献的;(2)谨慎耐劳从未贻误公务的;(3)按时工作从未迟到早退的;(4)全年
或半年不请假的。考绩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惩戒:(1)贪污有据的;(2)泄漏特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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