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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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1979年3月5日,中共贵州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管理的请示报告》,要求按
            中央规定管理干部。1986年11月10日,省政府拟发《贵州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毕节地区行署和各县人民政府按《办法》规定执行:
                 (1)毕节地区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和相当职位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任免;

                 (2)毕节地区行署授权任免:行政公署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办主任、副主任;局长、
            副局长,直属处长、副处长,直属县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省委托代管事业单位的正、副
            职,其他相应于上列各项职位人员;

                 (3)县人民政府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委、办副主任、副局(科)长,区公所区长、副区
            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直属区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人员。

                 1987年3月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委员会主任、科

            (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分别由县市长提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县人民政府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个别副县长,分别由县长提名,

            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长、人民法院院长、检察
            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人大常委会从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并由其任职机关分别报上一级国家机关备案;决定代理的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

            委会备案。办法相应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作
            出规定。198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凡提请省人

            大常委会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地区检察分院的检察员,授权省
            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1983年3月10日,省人事
            局发出《关于自治州、市、县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科长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通知》规

            定:经州、县、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科长,不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
            府批准,由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将任免名单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1984年8月25日,省

            委组织部下发《关于任免国家机构领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要求凡依法应由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领导职务,必须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由党委直接作出任免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报请党委审查

            同意之后的任职通知,只发给与选举或任免有直接关系的部门或单位党委(党组),不再按其
            他党内文件发送的范围下达;凡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各级政府部门领导人职务变动,在任免手续

            完备后才能对外公布。毕节地区各级党委均按此通知精神办理。1986年8月5日,省委下发《关
            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几项决定》,重申对不按规定和程序提拔任用干部的,上

            级党委不予审批。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颁发《贵州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任
            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任免的人员,由任命机关发给专

            员、县市长署名的任命书。1987年4月17日,毕节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关于批转地区劳动人事局
            贯彻执行〈贵州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明确地区行政公署任免权限为: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办主任、副主任,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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